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省、市駐城各單位:
《城步苗族自治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若干規定(試行)》已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城步苗族自治縣委
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城步苗族自治縣優化經濟發展
環境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優化全縣經濟發展環境,促進經濟建設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全縣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三條 凡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對責任單位、責任單位領導及其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一)嚴禁未經縣優化辦批準擅自進入重點掛牌保護企業檢查;
(二)嚴禁任何單位擅自上路攔車亂收費;
(三)嚴禁未經縣優化辦批準擅自對重點持牌保護企業實施罰款處罰;
(四)嚴禁未經告知和優化辦批準擅自對重點掛牌保護企業停水、停電;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向企業和投資經營者攤派和拉贊助;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企業和投資經營者亂收費、濫收費和收費不服務、服務不到位;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企業和投資經營者收費不開票、少開票、打白條;
(八)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企業和投資經營者“索、拿、卡、要”強買強賣。
(九)嚴禁超越規定期限辦理行政許可事項。
(十)嚴禁簡單、粗暴執行和不文明辦事。
第四條 違反第三條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通報批評、公開曝光、誡勉談話、黃牌警告、書面檢討、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待崗、停崗、責令辭職、免職、調離崗位處理。直至按規定給予黨紀政記處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其他行為,按湘發[2002]10號文件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縣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七條 責任追究由縣優化辦和縣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實施。
來源:本站
作者:原創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