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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城步苗族自治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來源:本站 作者:原創 編輯:redcloud 200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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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省、市駐城各單位:

《城步苗族自治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若干規定(試行)》已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城步苗族自治縣委

                             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城步苗族自治縣優化經濟發展

環境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優化全縣經濟發展環境,促進經濟建設的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全縣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三條  凡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對責任單位、責任單位領導及其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一)嚴禁未經縣優化辦批準擅自進入重點掛牌保護企業檢查;

(二)嚴禁任何單位擅自上路攔車亂收費;

(三)嚴禁未經縣優化辦批準擅自對重點持牌保護企業實施罰款處罰;

(四)嚴禁未經告知和優化辦批準擅自對重點掛牌保護企業停水、停電;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向企業和投資經營者攤派和拉贊助;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企業和投資經營者亂收費、濫收費和收費不服務、服務不到位;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企業和投資經營者收費不開票、少開票、打白條;

(八)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企業和投資經營者“索、拿、卡、要”強買強賣。

(九)嚴禁超越規定期限辦理行政許可事項。

(十)嚴禁簡單、粗暴執行和不文明辦事。

第四條   違反第三條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通報批評、公開曝光、誡勉談話、黃牌警告、書面檢討、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待崗、停崗、責令辭職、免職、調離崗位處理。直至按規定給予黨紀政記處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其他行為,按湘發[2002]10號文件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縣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七條  責任追究由縣優化辦和縣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實施。

第八條  本規定由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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