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發[2013]7號
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城鎮規劃區及經濟開發區內,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超過20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過8立方米的,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嚴禁現場攪拌混凝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工程建設需使用特種類型混凝土的;
(二)預拌混凝土專用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施工現場30公里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的。
三、應用推廣預拌混凝土,是提升我縣建筑工程質量和創建文明衛生縣城的重大舉措,各有關部門要主動服務,文明執法,營造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良好氛圍。
四、違反本通告行為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縣規劃建設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分別按照攪拌混凝土每立方米20元和1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作者:城步
編輯:redcloud